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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本级参保患者使用门诊特殊用药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9-28 17:57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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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本级各参保单位、定点医药机构:

  为保障自治区本级重特大疾病参保患者门诊用药,依据《关于完善内蒙古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0〕15号)要求,现将自治区本级参保患者使用门诊特殊用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用药申请

  参保患者经诊断确需使用门诊特殊用药(见附件1)治疗,须向门诊特殊用药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2)医保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门诊特殊用药申请表(见附件3),提供相关病历资料。审核通过后,可享受一个年度的门诊特殊用药待遇。参保患者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因治疗必须更换门诊特殊用药,应重新向门诊特殊用药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待遇申请备案,经审核同意后相关门诊特殊用药费用方可纳入医保支付。

  参保患者异地购药,须向门诊特殊用药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在就医地发生的合规药品费用,可按相关规定享受门诊特殊用药待遇,持门诊特殊用药申请表及费用单据至我局结算医疗费用。

  二、定点选择

  参保患者向门诊特殊用药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可持门诊特殊用药申请表在任何一家门诊特殊用药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

  三、就医管理

  门诊特殊用药定点医疗机构应确定特殊用药责任医师,一般应由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责任医师负责对参保患者治疗各阶段的医疗服务,包括诊断、开具处方、签署转诊意见和随诊跟踪;负责参保患者病情发展后续用药的评估确认;负责对参保患者门诊特殊用药治疗流程的宣教、咨询。门诊特殊用药责任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认真核对参保患者身份,做到人、证、卡相符,真实记录病情、开药时间和剂量等。

  门诊特殊用药定点药店应认真核对参保患者身份,做到人、证、卡相符,按照要求建立相关药品流通码监控系统,实现门诊特殊用药流通信息全程追溯,确保用药安全。

  四、工作要求

  (一)门诊特殊用药需严格按照《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73号)中规定的适应症、支付标准,以及药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用量予以支付。

  (二)自治区本级各参保单位、定点医药机构要做好门诊特殊用药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政策知晓度,方便参保患者用药。

  五、本通知自2020年9月19日起执行。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门诊特殊用药目录

2.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用药定点医药机构

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用药申请表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0年9月14日


政策解读:《关于自治区本级参保患者使用门诊特殊用药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