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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0-11-27 15:26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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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9〕31号)我局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决定废止15件规范性文件。今后废止的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3日


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1. 关于进一步规范就医管理简化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医中字〔2003〕15号

2.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阜人员就医管理细则》的通知内医中字〔2003〕28号

3.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细则》的通知内医中字〔2003〕29号

4. 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4〕92号

5.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4〕202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药品管理的通知内医中字〔2005〕23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内医中字〔2006〕13号

8.关于对自治区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内医中字〔2006〕33号

9.关于为自治区省级保健干部办理医疗证历的通知内医保字〔2008〕3号

10.关于扩大自治区本级本级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适用范围的通知内医保字〔2009〕7号

11.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0〕32号

12.关于进一步扩大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通知内医保字〔2011〕22号

13.关于转发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217号

14.关于转发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218号

15.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备办法》的通知内医保发〔2016〕1号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