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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召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1-10-09 16:57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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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拟于2021年10月中下旬召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加人员

听证会参加人员共19名,其中: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1名、医学专家2名、定点医疗机构代表2名、定点零售药店代表2名、群众代表5名、医保经办机构相关人员2名、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相关处室人员4名。

二、产生方式

(一)听证会群众及企业代表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按报名先后顺序产生,报名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同意公开必要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职业等);

3.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能够客观发表意见,并能按时全程参加会议;

5.遵守听证会各项纪律和注意事项。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邀请参加。

(三)医保经办机构相关人员、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相关处室人员等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根据规定委托相关部门推荐产生或聘请。

三、报名方式

有意参加者请于10月15日前,将本人身份证扫描件和《听证会代表报名表》发送到nmgybjdyc@163.com邮箱或传真到0471-6903944。

联 系 人:白海宝

联系电话:0471-6903944(兼传真)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3号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604室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9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