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医药采购网 > 不良记录

关于取消赤峰民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配送资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25 00: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字体:  中 
分享到:

内药采中心字〔201289

各盟市药采中心、各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赤峰民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通知》(内食药监市〔2012195号),按照《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赤峰民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不具备网上药品配送资格,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取消其在内蒙古自治区网上平台的药品配送资格;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及医疗机构可重新选择配送企业。

 

 

20121026

 
转发至: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