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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将贝朗(山东)制药有限公司列入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供应不良记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02 00: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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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卫计药政字〔2017〕66号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自治区直属各医疗机构,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自治区药品器械网上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贝朗(山东)制药有限公司因产品价格偏低申请29个产品全部退出我区入围结果,不同意在我区提高价格供应,但可供应其他省市。贝朗(山东)制药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不供应我区,按照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药采领导小组办公室第3次联席会议纪要精神和《关于启动实施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在采购工作启动后申请弃标的药品,同意其弃标并给予相关生产企业记1次不良记录的处理,如遇特殊原因由药采办会议议定后处理”。经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第4次全体会议议定,将贝朗(山东)制药有限公司列入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供应不良记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取消贝朗(山东)制药有限公司所有产品在自治区药采平台的交易资格,自公布之日起2年内不接受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2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已签订购销合同的自不良记录公布之日起合同自行终止。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017年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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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