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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相关问题答疑(补充)

发布日期:2020-11-24 09:5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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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一: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疗机构约定量如何确定?

  答:医疗机构上报的2020年度预采购量作为约定量基数,在此基础上乘以采购比例作为实际约定采购量,采购比例规则为: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1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2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6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3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7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4家及以上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80%。其中阿莫西林颗粒剂、利奈唑胺口服常释剂型、莫西沙星氯化钠注射剂、左氧氟沙星滴眼剂、环丙沙星口服常释剂型、头孢地尼口服常释剂型、头孢克洛口服常释剂型、克拉霉素口服常释剂型各地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 1 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4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 2 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5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 3 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6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 4 家及以上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70%。

  问题二:国家集采品种签订电子购销协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国家集采的品种签订电子购销协议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国家集采品种有约定采购量(制剂分解量),具体品种约定采购量信息可以从药品交易系统【协议管理】-【试点扩围药品执行情况】中查看。2.有约定采购量的药品需加入医疗机构常用采购目录中。3.为常用采购目录中有约定采购量的药品设置好配送企业。

  问题三:医疗机构提交采购单进行采购时提示“订单金额超出可用额度”无法提交?

  答: 药品交易系统中调整了国家集采药品制定采购订单的限制。医疗机构在制定采购订单时,系统自动对订单金额与医疗机构账簿可用额度进行比较,超过可用额度的订单限制提交。医疗机构的可用额度为预拨的医保基金账簿余额减去尚未支付的订单(包括所有未入库在途的订单)金额。

  问题四:系统自动生成结算单后,医疗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签章还可以补签章吗?

  答:可以补签章,根据结算流程优化通知,系统自动生成结算单后,医疗机构应在15日内完成对结算单的签章工作,未如期签章的结算单,系统将自动纳入结算范围。纳入结算范围后医疗机构仍可以对未签章的结算单进行补签章。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