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药采发〔2021〕21号
各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1号)和《关于开展2021年包头市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阳光采购配送企业报名工作的通知》(包药采发〔2021〕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我市2021年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阳光采购配送企业的报名资料进行了核验,现将结果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包头市2021年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阳光采购配送企业报名核验情况表(见附件1)
二、公示时间
2021年9月18日至2021年9月26日
三、其他要求
(一)企业如对公示内容中核验结果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佐证资料,将纸质申(投)诉材料及相关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后,由被授权人递交至包头市医药采购服务中心,传真或邮寄方式不予受理。逾期或不按规定递交申(投)诉材料的不予受理。
(二)受理时间:公示期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受理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市政务大厅西副楼416室。
受理部门:包头市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0472-6185843
纪律投诉: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0472-6169376
(三)申(投)诉材料包括:包头市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配送企业申(投)诉业务受理表(见附件2)和佐证材料。
包头市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附件1 包头市2021年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阳光采购配送企业报名核验情况表.xlsx
附件2 包头市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配送企业申投诉业务受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