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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联合带量采购和使用中选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23 16:3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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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药采中心字﹝2020﹞179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实施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联合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0〕21号)和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人工晶体类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现就执行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联合带量采购和使用中选结果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及方式

  全区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必须参加,鼓励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参加。各医疗机构采购人工晶体必须实施网上采购,对联合带量采购确定的中选价格,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二、主要任务

  (一)配送关系建立。自治区药采中心将中选生产企业产品与其委托的配送企业配送关系导入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医用耗材交易系统】,医疗机构勾选产品至采购目录,并选定配送企业。

  (二)三方合同签订。生产企业自主选定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鼓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供需双方及配送企业在确认配送关系、最低采购量的基础上签订三方协议,交自治区药采中心备案。

  三、采购要求

  (一)采购及入库。各医疗机构根据实际使用需求,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采购中选产品并核验发票,票货相符的及时验收入库。

  (二)产品配送。生产企业是产品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应保障产品的及时足量供应。生产或配送企业自收到采购订单起,72小时内及时足量组织配送到位,做到货票同行。

  (三)货款结算。医疗机构与指定经营企业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在中选品种入库30天内向配送企业支付货款。

  四、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本次人工晶体联合带量采购自2020年10月28日起执行,执行周期原则上为12个月。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实施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联合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相关文件,以及签订的协议约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0年10月23日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