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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31 18:2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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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药采中心字〔2020〕221号

各相关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实施方案》(内医保发〔2020〕24号)通知要求,为使中选结果在我区顺利执行,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及方式

全区参与冠脉支架带量采购并完成采购需求量报送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未申报需求量有采购冠脉支架需求的医疗机构,需向属地医保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开通采购权限。

二、主要任务

(一)选定配送企业。严格落实由生产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的要求,所有选定配送企业应及时到配送区域医保管理部门报备。

(二)配送关系建立。自治区药采中心将中选生产企业产品与其委托的配送企业配送关系导入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医疗机构勾选产品至采购目录,并选定配送企业。

(三)购销协议签订。供需各方及配送企业在确认配送关系、约定采购量的基础上签订购销协议,报各统筹区医保管理部门备案。

三、采购要求

(一)采购及入库。各医疗机构根据实际使用需求,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采购中选产品并核验发票,票货相符的及时验收入库。

(二)产品配送。生产企业是产品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应保障产品的及时足量供应。生产或配送企业自收到采购订单起72小时内完成配送;紧急订单,应在订单发送时间起4小时内回复并完成配送;特急订单,应在订单发送时间起2小时内回复并完成配送。

(三)货款结算。医疗机构作为货款支付责任主体,要与配送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四、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本次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采购周期为2年。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落实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实施方案相关文件,以及签订的协议约定执行。

      附件: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模板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0年12月31日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