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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药企业递交承诺书相关事项的提示

发布日期:2021-01-18 10:2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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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医药企业:

登录自治区药品或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系统【交易系统】中的【信用承诺书管理】模块上传正式签署的《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因承诺书模板内容发生变更,请使用1月15日以后下载的《关于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0〕214号)中附件4的承诺书模板http://ylbzj.nmg.gov.cn/yycgw/ycw_tzgg/ycw_qt/202012/t20201228_396829.html , 按照新模板上传,上传的扫描文件应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其他事项不变。

(二)系统中填报的承诺书签署时间应与扫描文件中承诺书落款时间一致。     

(三)企业填报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应与平台证照信息一致,如不一致则需重新维护企业证照后上传承诺书。

(四)医药企业守信承诺不设固定的有效期,存在以下情形的,需要重新递交承诺书:1.承诺方因资产重组、企业更名、生产许可持有关系改变或者其他导致投标挂网主体改变,需要变更承诺主体的;2.承诺主体不变,承诺主体的法人代表变更的;3.在已承诺省份无挂网或中标药品、医用耗材,或所挂网或中标药品、医用耗材均无平台采购记录且超过1年的,再次申请投标挂网前应重新提交书面承诺。4.确有必要重新作出书面承诺的其他情形。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1年1月18日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