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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医药企业及时上传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19 15:2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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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药采中心字﹝2021﹞94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国保办发〔2020〕59号)、《关于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0〕214号)工作要求,医药企业(含配送企业,下同)必须在2021年6月1日前签署并上传书面《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截至5月17日,仍有1548家医药企业未按要求上传承诺书(名单见附件1和2)。现对医药企业上传承诺书情况通知如下:

1.请相关企业高度重视信用评价工作,于2021年5月31日前签署并上传承诺书。自6月1日起,对于未上传书面承诺的医药企业,视同为拒绝承诺守信经营,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将注销其挂网资格,其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将予以撤网处理。

2.请各公立医疗机构督促有产品交易的相关企业及时上传承诺书,避免影响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

3.对于上传承诺书不符合要求被退回的医药企业5月31日退回原因重新上传上传承诺书注意事项见附件3,承诺书模板附件4

附件:1.截至5月17日未递交承诺书企业名单

      2.截至5月17日未递交合格承诺书企业名单

      3.上传承诺书注意事项

      4.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1年5月19日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