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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疗机构和企业信息变更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29 15:5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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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药采中心字﹝2021﹞16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需要,医疗机构和企业信息发生变更的须按如下方式办理。

一、医疗机构信息变更

医疗机构名称、法人等信息发生变更后,需上报统筹区医疗保障局,审核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并附医疗机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营医院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报自治区药采中心进行变更。

二、企业名称变更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名称变更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申(投)诉业务现场递交材料目录及说明(修订版)》准备申诉材料,递交时需在业务受理表中注明“国家集采企业名称变更”。其中配送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还需将账户变更申请(情况说明书)、基本存款账户或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开户行行号等材料一并递交。

三、统一结算账户变更

配送企业统一结算账户变更需准备业务受理表、法人授权书、账户变更申请(情况说明书)、基本存款账户或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开户行行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以申诉形式递交。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1年1月29日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