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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挂网药品编码与国家编码标准数据库映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04 10:0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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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药采中心字〔2021〕19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区挂网药品编码与国家编码标准数据库的映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内蒙古药品集中采购系统基础数据库中的药品均应参加此次编码映射工作。

二、操作流程

(一)各药品生产(代理)企业凭用户名、密码登录 【药品集中采购系统】-【基础数据库系统】-【国家编码数据库映射管理】进行公示结果查看及编码对应操作。

(二)自治区药采中心已完成挂网药品编码与国家编码的初步对应并通过系统进行公示,公示范围内的药品无需再进行编码对应操作。企业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按申诉材料模板(见附件)递交申诉材料。

(三)未公示的药品,企业需在系统中进行药品编码对应操作,操作说明可在【基础数据库系统】-【国家编码数据库映射管理】模块下载。

三、时间安排

(一)结果公示:2021年2月5日-2月25日。

(二)药品编码对应:2021年2月5日-2月25日。

四、联系方式

格老师:0471-4967106(技术支持)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挂网药品编码与国家编码标准数据库映射申诉材料模板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1年2月4日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