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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挂网工作审核结果投诉事项澄清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08 14:0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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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药采中心字﹝2021﹞68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挂网药品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0〕23号)件要求,我中心于2021年2月10日-2021年3月31日期间对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挂网审核结果进行了三批公示,公示期间接到部分投诉材料,相关被投诉企业须对投诉事项进行澄清,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澄清时间

2021年4月8日至4月14日。

二、澄清事宜  

   (一)企业如对投诉内容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证据和佐证资料;在澄清药品汇总表中明确填写全国最低价格、执行的省份及时间,并说明不认可投诉事项的理由,将逐页加盖企业公章的澄清材料(PDF版)发至指定邮箱(nmgyczxywsl@163.com),逾期或不按规定递交材料的不予受理。

   (二)递交材料包括: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业务受理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澄清药品汇总表、澄清说明和相关佐证资料。

   (三)受理时间:2021年4月8日—4月14日。

联系电话:0471-4919735(资料受理)    业务电话:0471-4930630  

附件:1.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挂网投诉表

     2.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业务受理表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1年4月8日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