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医药采购网 > 通知公告 > 药品

关于开展中药配方颗粒集中挂网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12 17:01 来源:自治区药采中心
字体:  中 
分享到:

内药采中心字﹝2021﹞2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和《关于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自治区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28号)要求,为规范我区中药配方颗粒网上采购管理,现就开展中药配方颗粒集中挂网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国家药监局已颁布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见附件1)。

二、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投标主体,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药品的商业公司视同生产企业。

三、申报流程

(一)申领用户名及密码。

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系统】-【企业注册入口】-进行注册,提交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领取用户名及密码委托函(见附件2)、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二)材料编制及报送。

1.填写申报药品基本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发送至指定邮箱(nmgypcg@vip.163.com)

2.编制装订、现场报送药品资质材料(见附件4)和配送企业报备材料(见附件5)。

四、公示公布

审核结果将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正式公布并纳入采购范围。

五、时间安排

(一)用户名密码申领:10月12日-10月15日。

(二)药品汇总信息报送:10月14日-10月15日。

(三)现场报送:10月18日-10月19日(上午9:30-12:00;下午14:30-17:00。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西街19号)。

六、联系方式

张老师   0471-4904007(业务咨询)

格老师   0471-4908395(技术支持) 

附件:1.国家药监局已颁布国家药品标准的160个中药配方颗粒名单

      2.领取用户名及密码委托函

      3.申报药品基本信息汇总表

      4.企业递交资质材料要求及模板

      5.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报送委托配送企业名单及相关事项的要求及样表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1年10月12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药采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