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政策问答库 > 最新发布 > 基金监管
索 引 号 11150000MB16442978/2020-165914 主题分类 基金监管
发布机构 自治区医保局 文  号 内医保办发〔2019〕42号
成文日期 2019-06-12 公文时效

转发国家医保局关于开展医保基金监管 “两试点一示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12 16:29
字体:  中 
分享到:

乌兰察布市、兴安盟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14号)要求,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加快建设基金监管长效机制,经各省(区、市)医保部门推荐并经国家医保局组织遴选,我区乌兰察布市被选为基金监管方式创新试点,兴安盟被选为医保智能监控示范点。

现将国家医保局《关于开展医保基金监管“两试点一示范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1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乌兰察布市、兴安盟医疗保障局遵照国家局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两试点一示范”工作

试点(示范点)地区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试点(示范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争取各方支持,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引入社会资源参与试点(示范点)工作,保障工作深入持续开展。

(二)加快制定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推动工作落实

试点(示范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示范点)工作实施方案,利用2年时间,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和标准,推动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取得新突破。

工作实施方案需报国家医保局备案,请乌兰察布市、兴安盟医疗保障局于6月13日前将方案报送自治区医保局,电子邮箱:nmgybjjjglc@163.com。

(三)定期报送工作进展和成效

试点(示范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开展“两试点一示范”工作,及时报告工作进展。请乌兰察布市、兴安盟医疗保障局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向自治区医保局报送工作进展、成效和问题,以便协调解决试点(示范点)地区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和困难,扎实推进试点(示范点)工作。

联系人:孙慧

联系电话:0471-6606185

电子邮箱:nmgybjjjglc@163.com

附件:关于开展医保基金监管“两试点一示范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11日


信息来源: 自治区医保局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