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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MB16442978/2021-68910 主题分类 招标采购
发布机构 自治区医保局 文  号 内医保办发〔2021〕33号
成文日期 2021-11-26 公文时效

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01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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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核酸检测工作,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项目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全区新冠病毒核酸1人1检测项目价格调整为35元/人次,收费标准包含相关耗材、提取试剂等费用。10合1检测、5混1检测统一调整为8元/人次。将“新冠肺炎抗体检测”项目价格调整至20元/项,不区分方法学。

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

二、属于“应检尽检”的,按规定采用多人混检;属于“愿检尽检”且检测机构单日检测人数较多的,可以应用多人混检,也可按单人单检方式检测并计费。对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密切的密切等高风险人员在集中隔离期间严格落实单人单检。

三、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应设置专门窗口、开辟独立区域,优化内部管理流程,采取电子化、信息化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核酸检测结果推送服务。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

四、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监管中,要将“服务按照多人混检进行,收费套用单人单检价格”等情况列入常态化检查事项。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核酸检测质量监管,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六、请各盟市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将调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便于做好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三方技术服务价格衔接。

七、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5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价格项目表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26日


信息来源: 自治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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