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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副厅级。

第三条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三定”规定及机构编制部门调整事项明确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本部门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第五条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根据部门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主要职责

(一)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医疗保障工作的主线,贯穿于医疗待遇保障、医药价格和服务管理、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医保公共服务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起草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四)组织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五)组织拟订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国家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六)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组织制定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七)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八)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十)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待遇保障处。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医药服务管理处。拟订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国家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四)医药价格与招标采购处。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组织拟订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五)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处。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组织编制全区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内部审计工作。

(六)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

负责人:常青

办公时间: 9:00-12:00   13:30-17:00

联系电话:0471-6606276

单位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53号

所属单位:

(一)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所属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1.承担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的业务经办的服务性工作。

2.承担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相关工作。

3.开展自治区本级定点医院和药店协议履行检查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定点医院定额预算、总额控制的辅助性工作。

4.承担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数核定、征缴计划和基金稽核等辅助性工作。

5.承担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保健待遇等人员医疗保障服务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6.承担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数据统计、分析、监测等基础性工作。

7.开展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8.开展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培训等工作。

9.承担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机构设置办公室、基金管理科、医药服务科、综合业务科、待遇保障科、公共服务科、信息统计科。

负责人:付奎生

办公时间: 9:00-12:00   13:30-17:00

联系电话:0471-6606241

单位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3号(内蒙古劳动力市场4楼)

(二)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所属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1.承担全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货款结算等事务性工作。

2.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价格监测的辅助性工作。

3.承担数据统计分析、相关业务培训等工作。

4.承担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机构设置:办公室、招标采购科、财务结算科、信息统计科、监测审计科。

负责人:刘峻

办公时间: 9:00-12:00   13:30-17:00

联系电话:0471-4930516(传真) 业务咨询 0471-4908295

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西街19号

(三)内蒙古自治区异地就医结算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异地就医结算中心,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所属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1.承担跨省、区内异地就医结算资金的归集、划拨、清算和费用对账、审核等辅助性工作。

2.承担异地就医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协助开展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费用的核查工作。

3.承担异地就医业务培训和系统运行维护。

4.承担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内设正科级机构2个:综合科、结算科。

负责人:胡海娟

办公时间: 9:00-12:00   13:30-17:00

联系电话:0471-6906087

单位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53号(内蒙古劳动力市场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