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本级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费用负担,决定将重症精神症纳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二、待遇标准(一)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300元。(二)支付比例一个年度内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药费用,支付比例为90%。(三)年度支付限额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合并计算,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 30.5 万元。三、申报认定重症精神症(M02100)待遇申报认定和治疗方案变更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办理。患有重症精神症的参保人员(或代办人)可向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提出申请,申报时需提供诊断证明书原件、与申报病种相关的完整住院病历、有效身份证件。四、执行时间此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未尽事宜,按《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医保发〔2022〕25 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2024年2月29日
2024-02-29各盟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措施,按照国家医保局等17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技术标准和医疗机构范围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二、基金支付范围将“取卵术”等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见附件)。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相关费用,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暂不纳入本通知保障范围。属于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相关政策予以支付。三、基金支付政策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不设基金起付标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分别为70%、50%,实行单行支付,计入参保人员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四、有关要求(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协议管理,加强相关费用日常审核,及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参数,强化基金运行监测分析评估,确保医保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有效使用。(二)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人类辅助生殖相关技术规范为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服务。(三)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表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1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基金支付类别 基金支付说明 1 取卵术 甲 限门诊,支付次数限2次/人。 2 胚胎培养 甲 限门诊,支付次数限2次/人。 3 组织/体液/细胞冷冻(辅助生殖) 丙 4 组织/体液/细胞冷冻续存(辅助生殖) 丙 5 胚胎移植 甲 限门诊,支付次数限2次/人。 6 未成熟卵体外成熟培养 甲 限门诊,支付次数限2次/人。 7 胚胎辅助孵化 丙 8 组织、细胞活检(辅助生殖) 丙 9 人工授精 甲 限门诊,支付次数限2次/人。 10 精子优选处理 甲 限门诊,支付次数限2次/人。 11 取精术 甲 限门诊,支付次数限2次/人。 12 单精子注射 甲 限门诊,支付次数限2次/人。
2024-01-30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升门诊统筹基金监管效能,维护基金安全,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区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内部管理(一)做好系统对接及数据库维护工作定点医药机构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医购药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定点医药机构应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严格对照并及时更新目录。(二)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保基金管理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保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三)开展药品分类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四)规范维护进销存数据并上传结算数据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结算时,应如实上传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如实维护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购进、销售、库存等信息,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二、提升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服务保障能力(一)规范服务行为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保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医保基金。(二)规范处方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供药;参保人员购买非处方药品时,不需要提供处方。参保人员凭外配处方(包括电子处方)购药的,定点零售药店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定点零售药店使用远程审方系统开具处方的,时间应在药品结算前,结算后期补方的视为无处方供药。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等资料应保存2年。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定点医药机构应记录好代购人和参保人身份证号、代购药品原因等情况,由代购药人签字确认后留存,以备核查。(三)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也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监管力度各盟市要加大对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管力度,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履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医药服务行为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虚假宣传诱导参保人员违规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及门诊统筹基金就医购药的定点医药机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加大政策宣传各盟市要做好对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确保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熟悉掌握医保政策,并主动做好宣传,共同营造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4年1月11日
2024-01-22各盟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医药采购中心、异地就医结算中心:按照《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 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以下简称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要求,为落实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现就执行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执行范围(一)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全部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药品使用限制和凡例中的解释内容不作调整。(二)国家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全部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管理。国家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 保障局令第1号)相关要求,对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上市的民族药、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外其他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中药饮片、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根据我区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经相应的专家评审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按规定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中明确规定不予支付的饮片不纳入我区基金支付范围。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按照有关规定限于特定医疗机构使用。二、有关要求(一)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要及时按规定将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纳入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国家谈判药品要在2023年12月底前在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确保药品供应。(二)自治区按照国家医保局药品分类与代码制定药品标准数据库,各统筹地区要在2023年12月底之前,组织定点医药机构做好目录对照工作,确保按时执行新的药品目录。(三)国家谈判药品全部纳入自治区“双通道”管理(含竞价药品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品种)。经专家论证将酒石酸艾格司他胶囊、阿伐替尼片、依库珠单抗注射液、西罗莫司凝胶、丁苯那嗪片等29个国家谈判及竞价药品增补入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目录。将艾尔巴韦格拉瑞韦片调出自治区“双通道”及门诊特殊用药目录。原“双通道”及门诊特殊用药目录中已调入常规乙类管理的谈判药品仍执行前期“双通道”及门诊特殊用药管理政策。各统筹地区要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10号)要求,按照分类管理原则,落实谈判药品门诊、药店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统筹做好“双通道”管理机制与门诊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用药、异地就医等政策的衔接,切实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各地要继续加强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应用,推动“双通道”处方流转电子化。(四)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谈判药品配备使用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通畅谈判药品进院渠道,在目录公布后2个月内召开专门的药事管理会议,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对本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优化。对暂时无法纳入本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要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启动备案采购程序。原则上谈判药品“应配尽配”,医疗机构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绩效考核指标、已纳入“双通道”管理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配备使用。各地在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和按病种分值(DIP)付费改革中,要探索建立谈判药品除外支付或分值补偿机制,鼓励医疗机构新技术、新药品应用。(五)各统筹地区要结合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管理规定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要严格执行国家谈判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加强使用管理,对费用高、用量大的药品要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确保基金安全。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及自治区新增门诊特殊用药、“双通道”管理药品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目录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各统筹地区要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馈。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12月25日
2023-12-28各盟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现就切实做好我区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合理确定筹资标准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需求,维护参保人员医保权益。2023年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达到不低于102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按照《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权事项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46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46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字〔2021〕100号)有关规定,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中,80%由中央财政补助,其余20%按照一类地区自治区财政分担30%、二类地区分担50%、三类地区分担70%进行分档补助,剩余部分由盟市和旗县财政分担。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80元。已征收2023年居民医保费,未达到人均缴费380元的,要测算确定补缴标准,在征收2024年居民医保费时,一并做好补缴工作。要提前测算2024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各地要统筹考虑基金收支平衡、待遇保障需求和各方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据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及前三年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在确保现有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具体筹资标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稳步提升保障效能。二、巩固提高待遇保障水平严格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坚持制度规范统一、待遇保障均衡,实施公平保障。优化待遇保障政策,增强普惠性兜底性保障,促进保障更加精准高效。巩固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在重点保障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全面开展居民门诊统筹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居民医保年度新增筹资的一定比例用于加强门诊保障,待遇政策继续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群众基层就医。健全门诊保障机制,统筹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保障、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等现有门诊保障措施,做好政策衔接,形成保障合理,加强保障能力。按照国家部署,逐步将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覆盖范围从高血压、糖尿病扩大到心脑血管疾病。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稳步推进基本医保自治区级统筹。 三、扩大医保覆盖面按照自治区《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参保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内医保发〔2022〕24号)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建立盟市、旗县区、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四级联动参保体系,明确任务目标、工作措施和责任分工,层层压实各层级、各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各地医保部门与当地教育、公安、民政、统计、税务等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定期数据共享交换机制,通过比对精准掌握各类人口底数,深度挖掘扩面潜力,动员更多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保。聚焦困难人群、学生、儿童和新生儿、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关键环节,实施精准参保扩面,加大参保缴费工作力度,确保应参尽参。全面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创新参保缴费方式,积极推进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厅联办”“一站式”服务,提供多渠道便民参保缴费服务措施。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各地年度参保扩面工作成果与年度督查考核挂钩,积极探索促进连续参保缴费的约束措施。四、推动医保助力乡村振兴巩固提升“基本医疗有保障”成果,落实过渡期医保综合帮扶责任,稳定实现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应保尽保,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坚决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底线。立足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和困难群众实际需求,优化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完善困难群众参保核查比对机制,强化部门间数据共享,健全参保台账,落实落细资助政策,拓宽资助参保渠道,确保应参尽参、应缴尽缴、应保尽保。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科学调整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标准,提高监测预警的时效性准确性。加强部门间工作协同,常态化做好监测预警人员综合帮扶,积极引导慈善组织、商业补充保险、医疗互助等社会力量参与困难大病患者救助帮扶,推动形成多元化救助格局,整体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五、完善医保支付管理扎实推进《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落地实施。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全面推开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应用工作,9月底前,电子处方流转覆盖三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及所有“双通道”定点药店,年底前所有统筹区均要完成国家要求的5家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10家定点零售药店接入应用,鼓励各地扩大定点医药机构覆盖范围,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规范和强化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医保准入管理,并动态调整。综合考虑基金承受能力、临床治疗需求等因素,及时把符合条件的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落实加强医用耗材医保支付管理有关要求,提升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扎实推进支付方式改革,2023年覆盖全部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病种覆盖率达到80%以上,医保基金支出覆盖率达到50%以上。加强门诊支付方式改革和长期住院按床日付费政策研究,完善顶层设计。统筹做好医保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有关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相关任务目标。六、加强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持续扩大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覆盖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结果,参加中成药、中药材、导引导管、疝修补片等省际联盟带量采购,牵头组织止血材料带量采购。规范化开展药品耗材集采协议期满接续工作。建立常态化监测通报机制,加强部门联动,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集采报量准确性,落实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优化医药集采平台功能,持续提升药品耗材“网采率”。开展重点品类药品和医用耗材常态化监测预警,做好季度医药价格指数编制和上报工作。规范开展药品挂网和撤网工作,挂网药品价格按照其他省级现行挂网价格定期联动,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加强挂网药品价格管理。做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年度调价评估和动态调整工作。七、强化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实施医保基金监管安全规范年行动。开展医保基金监管综合评价,做实基金常态化监管,持续开展飞行检查。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加强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和联合执法。全面推进医保智能监管、举报投诉管理、行政监管执法、场景监控系统的应用。开展医保反欺诈大数据监管试点。持续推动医保基金监管执法体系改革,加强监管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持续加大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力度,开展医保基金监管领域廉洁文化建设三年行动。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定期开展医保基金运行分析,做好医保基金风险预警分析,促进基金精算平衡,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全面实施医保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管,科学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强化结果应用,深入开展医保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进一步改善医保政策实施效果,提高医保基金管理水平,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益。八、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健全医保经办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服务下沉,不断提高基层医保服务站(点)覆盖率,加大基层医保服务站(点)工作人员培训力度,提升基层医保服务水平。全面落实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操作规范,持续深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落实基本医保参保管理经办规程,做好参保缴费动员,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居民医保缴费数据上传至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工作,扎实抓好医保经办业务数据上传入库。利用重复参保弹窗提示功能,对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参保险种变更、跨区域参保缴费等信息进行核实,预防重复参保。8月底落实区内转移接续“免申转”,跨省转移接续便捷办。积极参与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落实异地就医结算,进一步扩大异地就医两定机构覆盖范围,持续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强化跨区域业务协同,加强对跨省协同平台的推广应用,选取部分盟市试点跨省异地就医免备案工作,稳步提高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推进高血压、糖尿病等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县域可及,8月底前三级医院权限全部开通,年底前力争每个旗县至少开通一家医院。强化两定机构协议管理,落实费用监测和审核结算。深入开展医保经办系统练兵比武活动,提升经办队伍能力,提高经办服务水平。九、深化医保信息平台和数据应用各地要深挖应用场景,以业务促进医保信息平台应用和优化完善。持续深化医保电子凭证、移动支付、电子处方等便民服务应用,加快构建医保信息化惠民便民服务新生态。不断提升医保电子凭证激活率,在经办、结算等业务场景大力推广使用医保电子凭证,深入推进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凭证全流程应用。积极推进医保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建设,规范医保数据应用模式,在确保医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挖掘医保数据价值,强化数据赋能医保管理、服务、改革能力。十、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保障、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政府协调机制作用,健全完善参保缴费制度体系。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抓实抓好居民医保参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方便群众缴费;要充分发挥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学校集中代收代办单位作用,协助做好参保缴费工作。各部门间要联合开展动员部署,做实做细群众工作,针对群众关切,重点做好筹资和待遇政策宣传解读,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做好舆情风险应对,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3年8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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