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发《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一、为什么要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费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物质基础,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工作事关百姓福祉和民生保障。目前,我区社会保险费采用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费款的方式。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服务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决定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实行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自行申报)。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一是减轻缴费人办事负担。目前,不同险种、不同缴费人群需要分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向税务部门缴费,造成了缴费人“多头跑”“来回跑”。实行自行申报,将申报和缴费两个社会保险事项统一为向税务部门一家办理,有利于降低缴费人办事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二是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自行申报的流程设计是以缴费人为中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等信息,并及时缴费,税务部门依法提供服务保障,充分还权明责于用人单位。同时用人单位可以利用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对缴费工资、缴费明细等信息进行“可视化”查询、确认,使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更加公开透明,进一步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三是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实行自行申报是深化社会保险费征管领域改革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便利化、智能化水平,不断增强缴费人获得感。主要体现在“三化”:税务部门提供政策辅导、咨询服务、申报缴费提醒以及优惠政策推送等服务,逐步实现辅导“精准化”;逐步改变以表单为载体的传统申报模式,通过信息系统为缴费人提供自动计算、预填单等申报服务,实现费额计算“智能化”;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切实满足不同群体申报缴费需求,实现办事渠道“多样化”。二、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主要是将当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先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实行自行申报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有什么变化?实现自行申报后,用人单位及职工的参保登记(人员增减等)等业务仍按照现有流程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实行自行申报后,用人单位继续按照现行缴费基数计算方式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缴费工资申报和调整业务,缴费基数仍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可以对申报信息进行撤销、修改、补充),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四、哪些群体需要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此次实行自行申报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职业年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长期护理保险费和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各项补充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五、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会不会受到影响?目前,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已经建立了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在推动业务联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缴费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税务部门为用人单位提供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前往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线下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也可以使用“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专区”,线上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总体上,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不受影响,同时因环节减少、渠道增加,用人单位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更加便捷高效。六、实行自行申报会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缴费负担?此次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旨在提高用人单位便利度,不涉及现行缴费政策调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仍可按照现行方式确定。同时,2024年4月1日前用人单位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的当年缴费基数,税务部门将继续沿用,无特殊情形不再调整。因此,此次优化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缴费负担。七、实行自行申报会影响用人单位及职工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吗?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了常态化、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传递参保、缴费等信息,数据时效性和安全性有充分保障,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及职工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等合法权益。
2024-03-15一、背景及依据重症精神症多数患者需要终身用药和监护照料,且经常面临着反复复发的情况,由于自治区本级职工门诊统筹政策,无法满足重症精神症患者门诊治疗需求,面对高额的医药费用,大部分重症精神症患者通过选择住院治疗来报销,导致医疗机构床位紧张,一些不必要的床位费、护理费等额外费用既造成了医保基金的浪费,也加重了患者的个人费用负担。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制度,减少资源浪费,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制定了《关于将重症精神症纳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二、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二)待遇标准1.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300元。2.支付比例。一个年度内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药费用,支付比例为90%。3.年度支付限额。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合并计算,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 30.5 万元。(三)申报认定重症精神症(M02100)待遇申报认定和治疗方案变更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办理。患有重症精神症的参保人员(或代办人)可向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提出申请,申报时需提供诊断证明书原件、与申报病种相关的完整住院病历、有效身份证件。(四)执行时间《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未尽事宜,按《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医保发〔2022〕25 号)执行。
2024-02-29为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辅助生殖技术开展,减轻群众费用负担,实现我区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医保报销“零突破”。一、《通知》出台背景和过程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措施,2022年7月25日,国家医保局等17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指导地方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等因素,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为进一步优化我区生育支持政策,提高生育医疗保障水平,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我区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临床需求、群众费用负担、基金承受能力、医疗机构就医管理等情况,经组织临床专家评审论证、基金支出测算、广泛征求意见、报国家医保局备案等程序,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印发本《通知》。二、《通知》的主要内容将“取卵术”等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明确四个方面主要内容:(一)明确规范技术标准。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服务。(二)明确医保支付政策。一是结合基金承受能力,将8个治疗性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明确符合治疗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后按政策报销,住院不报销。基金报销实行单行支付,不计入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二是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暂不纳入保障范围。三是明确每位符合治疗条件的参保人员,8个治疗性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项目及相关加收项目可报销2次。四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分别为70%、50%,计入参保人员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遵循基本医疗保险“多缴多得”的制度安排。五是具有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公布的全区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名单为准。目前,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包钢医院、赤峰市妇产医院、赤峰学院附属医院、乌海市妇幼保健院、鄂尔多斯妇产医院、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发生的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规定报销,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三)明确工作要求。《通知》对各级医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及医疗机构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协议管理,及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参数,强化基金运行监测和监督考核。二是加强对医疗机构提供辅助生殖服务的监督管理。三是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四)明确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三、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通知》由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负责解释。解读联系人电话:0471-6606265。
2024-01-30一、起草背景和政策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升门诊统筹基金监管效能,维护基金安全,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通知》。二、主要内容(一)定点医药机构在加强内部管理方面应开展的工作:一是做好系统对接及数据库维护工作。二是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三是开展药品分类管理。四是规范维护进销存数据并上传结算数据。(二)定点医药机构在提升服务保障能力方面应开展的工作:一是规范服务行为。二是规范处方管理。三是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三)对各盟市的具体工作要求:一是要加强监管力度。对虚假宣传诱导参保人员违规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及门诊统筹基金就医购药的定点医药机构,严肃处理。二是要加大政策宣传。开展宣传培训,确保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熟悉掌握医保政策;主动宣传,共同营造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
2024-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