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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在内蒙古自治区本级上线期间停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0-28 11:07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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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本级各参保单位、定点医药机构,广大参保人员: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化标准化工作部署,为做好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医保上线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化平台工作,自治区本级将于2021年11月30日进行新旧系统切换,自10月28日起将逐步停止医保业务办理,自12月1日起恢复办理各项医保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系统切换前业务办理

(一)税务部门业务

10月31日24:00起,税务部门停用移动端、柜台、线上等所有的收费模式,不再收取医疗保险费。11月1日至15日,核查有无在途未处理完的业务数据,对医保核定后已完成缴费但数据未推送给医保的要及时推送,确保无在途业务。

(二)定点医药机构业务

10月31日24:00起,定点医药机构停止社会保障卡使用。提前完成以下工作:

1.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安排专人负责跟踪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及费用结算业务开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所有在院患者应在旧系统中全部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因病情危重等特殊原因不能办理出院的,先将住院费用结清,需要继续住院的,11月1日零时后按自费重新办理住院,发生的费用待新系统上线后上传新系统进行结算。

3.根据医疗照顾人员及享受门诊特慢病、门诊特殊治疗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预先开具相关药品、检查、检验、治疗等手续,允许相关待遇人员一次性使用本年度剩余额度,有关数据应提前完成上传工作。门诊特殊用药患者发生的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医药机构挂账,待新系统上线后将相关医疗费用上传新系统进行结算。

4.11月10日前,主动与医保部门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已发生费用的申报、对账、结算和清算工作。

(三)医保经办业务

1.10月28日前,参保单位完成单位10月缴费。10月28日起,将停止登记、核定、变更、转移接续等医保业务。

2.已完成11月份缴费核定的单位,暂不实施征集缴费,待新系统启用后征集信息统一推送至税务部门,参保单位完成缴费工作。从12月份起,自治区本级医保征缴业务调整为当月核定当月生效并完成缴费。

3.10月31日起,将停止受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手工(零星)报销业务。

4.11月15日前,完成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相关费用清算。如:单病种、核酸检测、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用药、门诊特殊治疗、医疗照顾人员、个人账户结算等。

(四)异地就医结算业务

1.10月31日24:00前,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为外地医保患者办理出院,需要继续住院的重新办理自费住院,或先挂账住院待新系统正常运行后,恢复刷卡直接结算。停机期间,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产生的费用全部自费,待新系统上线后,对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进行手工报销。

2.11月10日前,异地定点医药机构需集中完成10月31日及之前的异地就医未结算业务的对账上传。

3.本级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无需备案,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出院后到医保政务服务窗口补办备案手续,手工报销。

二、系统切换期间业务办理

1.自治区本级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新系统上线前,全部按自费患者办理住院,由医院挂账处理,待新系统上线后将相关医疗费用重新上传,办理费用结算。

2.系统切换期间,新增的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用药、门诊特殊治疗认定工作正常办理,费用由患者先行垫付,系统切换后持申请表、发票、费用清单、医保卡等材料到医保政务服务窗口报销。

3.各定点医药机构要配合运营商完成新医保专线及VPN线路割接,协助做好医保系统切换和激活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等宣传引导工作。

本次停机带来的不便,敬请广大参保人员、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周知并谅解。上线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后,将会提供更加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感谢理解、支持和配合!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1年10月28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