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用药需求,我中心对提交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用药申请的定点药店进行评估,现对符合标准的22家定点药店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2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27日。
公示期间,对公示的定点零售药店有异议者,可通过来访、来函、致电等形式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反映问题时请提供可供调查的证明以及其他有关线索。
受理电话:6606323 、6606240
受理邮箱:nmgzzqybj@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自治区本级第三批门诊特殊用药定点药店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