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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区定点医药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4-13 20:36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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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系统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医保发〔2022〕10号)要求,按照“平等自愿,公开透明,宽进严出,竞争有序”原则,现对定点医药机构申报工作进行优化,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正式运营3个月后可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

二、申报材料

(一)医疗机构

1.《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正副本原件;

4.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原件(至少有1名)。

(二)零售药店

1.《内蒙古自治区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申报流程

医药机构依规提交申请材料,医保经办机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及核验,符合条件的,即时与其签订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不符合条件及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

四、注意事项

(一)提交申报材料人员应为本医药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医药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签订协议需加盖医药机构公章及法人章。

(三)因违反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规定被终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在终止期限内不可重新申报定点,也不可变更医药机构名称后申报。

(四)《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申请表》或《内蒙古自治区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申请表》可在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官网、自治区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下载。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申请表》

2.《内蒙古自治区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申请表》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2年4月12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