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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5-13 17:14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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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医保办字〔2022〕85号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决策部署,做好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经研究,国家组织胰岛素集采中选结果定于2022年5月20日在我区落地执行。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国家组织胰岛素专项带量采购是药品采购改革从化学药到生物制药的重要一步,中选结果的采购和使用较前几批均有所不同。各地要提高认识,结合胰岛素的生产、采购、配送、使用特点,精心组织,落实好带量采购各项配套措施,促进中选产品及时稳定供应、安全顺畅使用,确保改革红利惠及广大患者。

二、做好中选结果落地各项工作

(一)规范挂网采购工作。胰岛素集采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在自治区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预填充、特充、畅充型胰岛素产品在同企业同品种笔芯型胰岛素产品中选价格基础上每支可增加3元。按照疗效与价格匹配的原则,充分考虑与中选产品的合理比价关系,开展非中选产品梯度降价工作,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将价格调整到合理水平。

(二)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胰岛素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挂网价格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的胰岛素产品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支付标准不超过同类别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或医保谈判价格,患者使用非中选产品,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三)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医疗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产品进入医院并按约定采购量采购。要加强中选胰岛素合理使用管理,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规范临床用药行为,提升用药水平。医师应当依据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用药指南等合理开具处方,医疗机构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优先使用中选胰岛素产品。

各地要组织辖区内诊疗能力强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和糖尿病治疗领域能力强的专科所在医疗机构的临床专家,成立专家咨询指导组,会同本级内分泌专业质量控制中心加强对辖区内胰岛素的用药指导、教育培训和质量控制。要结合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建设等工作,对在上级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的,上级医疗机构要加强指导和用药衔接。通过各种形式向患者发放胰岛素使用宣教资料,使患者得到科学用药指导,促进用药安全。

(四)落实医疗机构激励约束政策。严格执行自治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相关配套措施,实行医保基金预拨与直接结算方式,按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药款。加强基金总额预算管理,落实对医疗机构使用集采范围内胰岛素产品的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强化对医疗机构结余留用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指导,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鼓励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五)加强履约情况监测管理。各地要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避免实际用量与上报协议量产生较大波动,同时防范用高价非中选产品替代中选产品的现象。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建立中选产品疗效反馈和评估机制,并对有关问题及时应对。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采购、配送监测和疗效评估,及时上报中选产品在采购、配送、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要压实中选企业保障供应责任,将不能良好履约的中选企业记录在案,实质性纳入企业供应能力和履约情况评价,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裁量基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理。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深刻认识国家组织胰岛素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政策要求,结合实际,细化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综合服务,监督实施中选结果;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情况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合理使用。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2年5月5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