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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企业递交申报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15 20:15 来源:自治区药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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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药采中心字﹝2021﹞227号

各相关企业: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要求(以下简称:采购文件),现开展生产企业“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申报函”递交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递交范围

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系统完成产品资质申报的生产企业。

二、递交内容

(一)《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申报函》及采购申报函中要求的产品申报清单(附件1)、产品注册证复印件、产品说明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三、具体要求

(一)申报函能够完全代表企业意愿,所有参与采购企业需认真阅读,完全理解采购文件,愿意响应采购文件相关条件。申报函为采购文件的必要条件,不可或缺。

(二)采购文件中的“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为已经正式公布的包括但不仅限于的产品目录。各企业对照目录进行申报。申报产品必须符合采购文件中对采购产品的表述,若不属于本次采购产品范围和标准,申报无效。

(三)本次采购按照生产企业为单位进行申报,即同一生产企业只能申报一次。目录内所有注册证产品均需申报,不得选择性申报。如目录内产品确实不属于采购产品范围和标准,可在企业申报清单进行说明,并提供依据,未经确认的不予认可,信息填写不全的,申报资料无效。

(四)所有递交资料按照申报清单顺序整理,逐页加盖企业公章,确保材料清晰,不得变造涂改,递交内容需完整。

(五)各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递交,避免影响申报,由于资料原因导致未取得或取消申报资格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

(六)各生产企业若有需要说明事项,需填写“内蒙古医药采购业务受理表”(附件2)附资质材料一并递交。

四、递交方式及时间

(一)电子邮件方式:各生产企业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四项递交资料以PDF格式发送至指定邮箱,邮件标题标注明“新冠试剂采购”。产品申报清单还需提供与PDF同样内容的电子表格一份。邮箱地址:nmgycqxk@163.com

(二)现场方式:各生产企业可将整理好的资料直接递交至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西街19号。

(三)接收时间:2021年11月15日-11月19日。

联系电话:0471-49305954904515  4907267  4908179

服务时间:9:00-12:00,14:30-16:30。

附件:1.产品申报清单

      2.内蒙古医药采购业务受理表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1年11月15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药采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