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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和省际联盟带量采购药品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24 10:39 来源:自治区药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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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药采中心字﹝2021﹞233号

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自治区落实国家和省际联盟带量采购药品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和自治区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现对进一步完善国家和省际联盟带量采购药品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统一挂网结算方式

中选药品挂网方式统一合并为国家和省际联盟带量采购药品,医疗机构按照中选价格直接采购,并全部纳入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直接结算。

二、停止补充报量工作

2022年将不再开展补充报量工作,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际联盟带量采购工作要求,结合临床需要合理上报约定采购量。

三、落实预拨款内采购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结算业务规程的补充通知》(内医保办字〔2020〕61号)要求,医疗机构如确需超约定量采购,根据实际需求测算预付金额度,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季度货款合并拨付。

四、调整约定量及账簿

(一)医疗机构遇机构撤销、合并、业务调整或申报约定量出现明显偏差且自主与企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等,确需调整原约定采购量的,递交书面确认材料至盟市医保局审批。

(二)涉及医疗机构结算账簿及账簿余额调整的,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1〕118号)中账簿调整相关规定,一并报盟市医保局审批。

(三)如调减原约定采购量且货款已预拨的,原则上不予退回,视作医疗机构预付金用于应急、超量采购,确需退回的,提供退款收取开户行名称、行号、账户名称、账号等。

(四)盟市医保局审批通过并按照《医疗机构调整国家和省际联盟带量采购药品约定量及账簿申报材料要求及模板》(见附件)通过OA报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办理调整工作。

附件:医疗机构调整国家和省际联盟带量采购药品约定量及账簿申报材料要求及模板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1年11月22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药采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