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MB16442978/2021-62941 主题分类 招标采购
发布机构 自治区医保局 文  号 内医保办发〔2021〕19号
成文日期 2021-08-24 公文时效

关于落实省际联盟冠脉导引导丝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7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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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按照《省际联盟冠脉导引导丝集中带量采购文件(SJLM-14-HC2021-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规定,现结合实际,就做好我区冠脉导引导丝集中带量采购落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产品范围:省际联盟冠脉导引导丝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及产品。(见附件1、2)

(二)医疗机构范围:全区参与冠脉导引导丝集中带量采购并完成采购需求量报送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3)

二、执行时间

中选结果自2021年10月15日零时起执行,执行周期为2年。

三、平台挂网和采购

冠脉导引导丝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在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挂网。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按中选价格采购所需产品及规格型号,患者按中选价格使用。供需双方应充分沟通,提前做好采购计划,避免出现供需矛盾,影响临床使用。

四、约定采购量和协议确定

约定采购量根据《采购文件》相关规定,采取报量系统自动分配和医疗机构自行勾选相结合方式予以确定。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应优先使用排名靠前、降幅较大的中选品种。采购周期内,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推诿,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五、产品供应配送

生产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购销协议,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严格落实由生产企业自主选定配送企业的要求,承担中选产品配送工作的配送企业应对医疗机构订单及时响应,确保临床使用需求。医疗机构自收到货物后应及时验货入库,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六、基金预付及医保支付政策

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根据中选产品的中选价格、各医疗机构与企业约定的采购产品及数量,测算各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金额。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建立预付机制,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并要求医疗机构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冠脉导引导丝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以中选价为支付标准,全额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中选产品以外的冠脉导引导丝,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自治区根据实际交易价格合理设定医保支付标准高限,患者使用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高限的产品,超出部分原则上由患者自付。统筹考虑挂网价、患者自付比例和医保支付标准高限,两年时间内,逐步调整支付标准,使其不超过最高中选价。

七、激励约束机制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对冠脉导引导丝集采范围内品种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医保资金结余部分,经考核后,按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开展按病种(病组)等方式付费的地区,在确保患者自付部分完全享受集采降价效果的前提下,首年可不下调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以后按规则定期调整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各种激励方式应做好衔接,避免重复。

八、履约行为监管

中选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按《采购文件》要求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或中选产品出现断货、缺货、型号不全、配送不及时、配套服务不到位等情况,经核查并约谈中选企业后仍无改进,联盟采购办公室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终止中选企业中选资格,其未执行协议采购量,可按中选价从低到高征求中选企业意愿,双方达成一致后,该中选企业按中选价格供应。存在《采购文件》规定失信行为的,同时纳入企业信用评价记录。

九、加强全流程监测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建立监测机制,设定监测指标,按季度对冠脉导引导丝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盟市医疗保障局应加强监测监管,于每季度末按要求将采购、使用、配送、回款等情况报送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十、做好政策宣传引导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要做好带量采购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重点加强针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相关医护人员的政策解读和培训,加深医务人员认同感,消除患者使用顾虑。同时,密切监测投诉信访、网络舆情,及时做好舆论引导、调控和管理工作,确保舆情整体平稳可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省际联盟冠脉导引导丝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2.省际联盟冠脉导引导丝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所列产品

3.省际联盟冠脉导引导丝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24日



信息来源: 自治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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