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000MB16442978/2026-01204 主题分类 医药服务
发布机构 自治区医保局 文  号 内医保办发〔2026〕2号
成文日期 2026-03-26 公文时效

关于做好定点医药机构开展门诊统筹结算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3-26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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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提升参保群众就近就医购药便捷性和可及性,促进“三医”协同发展治理,现就做好定点医药机构开展门诊统筹结算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准入退出管理。各地要按照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结算分级管理要求,合理规划资源配置,因地制宜细化准入标准,修订医保服务协议。3月下旬起,对自愿提出升级门诊统筹结算服务申请的定点医药机构开展评估。评估结果经公开公示后,开通相应的结算服务。并按年度进行考核评价,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实现“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二、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各地要切实发挥医保功能,支持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根据门诊费用情况、参保人数、年龄结构、疾病谱变化以及待遇水平等,探索制定门诊统筹总额预算,开展基层医疗机构门诊按人头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积极落实长期处方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慢特病患者,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单次开具不超过12周用药的长期处方。

三、积极稳妥有序落实落地。各地要切实发挥主体责任,协同完善处方流转、药品配备、数据衔接等相关措施,形成监管工作合力。严禁与经营未满三个月的零售药店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医保协议。通过日常监管、智能审核监控和飞行检查等多种方式,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参保人员合理购药,营造良好氛围,确保6月底前政策落实落地,切实提升群众看病购药便利性。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来源: 自治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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