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奖励 |
执法类别 |
行政奖励 |
设立依据 |
【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内医保发〔2019〕5号) 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 |
办事流程 |
举报人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网站、邮件、电子邮箱、APP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开通并向社会公布的任何一种举报渠道进行举报。 |
责任事项 |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设计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基金欺诈骗取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内医保发〔2019〕5号) 第十九条规定“严禁虚假举报。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备注 |
按需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