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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 2021-06-25 09:15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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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新闻发布会。自治区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国刚作主题发布。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二级巡视员韩少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服务中心副局长杨硕荣,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副局长李荣,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救灾和物资保障处一级调研员于兵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问提问。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自治区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刘国刚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首先,我谨代表自治区民政厅,对大家长期以来对全区民政事业,特别是社会救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有关情况向大家做简要介绍。

一、《实施措施》出台的背景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扶危济困、救急救难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体制机制,使社会救助在保障基本民生、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和相关部门全力推动下,我区社会救助事业发展迅速,救助覆盖面不断扩大,救助水平逐年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目前,全区共保障城乡低保对象163.25万人,保障城乡特困人员9.61万人,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制度从政策制定、实施主体、认定办法、审核确认程序、享受救助内容、救助资金管理等方面实现了城乡统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区累计下拨困难群众社会救助补助资金520亿元左右。城市低保平均标准由2012年的385元/月提高到2021年的772元/月,年均增长8.1%;农村牧区低保平均标准由2012年的2583元/年提高到2021年6731元/年,年均增长11.2%。全区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今年分别达到1308元/月和10533元/年。此外,就业、住房、受灾人员、医疗等专项救助也取得明显成效。但是,面对新时代民生保障的新任务新要求,我区社会救助事业发展还存在一些短板和弱项,如何找准社会救助新定位、着眼困难群众新需求,需要在统筹社会救助资源、拓展救助帮扶方式、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改革完善。

近期,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实施措施》始终坚持党对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对标新要求确保政策落实、以重点突破带动制度创新三方面原则,全面梳理总结我区近年来在社会救助制度实施中成熟的经验和做法,提炼上升为制度成果,切实把救助制度优势有效转化为保障效能,增强政策措施的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

二、《实施措施》的主要内容

《实施措施》分为7个部分26项具体工作任务。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基于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家庭规模和需求,精准识别困难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救助需求,实现精准认定精准救助。第一层,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等救助,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第二层,通过专项社会救助,保障困难群众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权益。第三层,通过急难社会救助,切实解决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生活困难。

二是创新发展“物质+服务”的综合救助模式。《实施措施》顺应新时代下困难群体的民生底线逐步从生存到生活、从生活再到发展的持续变化,提出构建“物质+服务”的综合救助模式,提供“救助服务套餐”,进一步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在物质保障方面,对长期性生活困难对象、临时遇困对象、低收入群体等不同对象采取分级分类救助,实现多层次梯度式救助。同时,缩小城乡救助水平的差异,推进城乡救助对象的有序衔接, 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实现城乡救助均等化。在服务保障层面,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提供必要的访视和照料服务,对学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提供学业辅导、亲情陪伴等服务,对有就业需求的人员提供资源链接、技能培训等服务。对有特殊需求的社会救助家庭,提供生活指导、心理抚慰、社会融入等精神层面的救助服务。

三是完善各项救助保障政策。扩大救助保障范围,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对低收入家庭中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单人保”政策。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通过阶段性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和基本生活物资、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等措施,保障基本生活。扩展救助保障内容,根据城乡居民遇到的困难类型,适时给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取暖救助以及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等相应救助帮扶。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完善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科学确定救助范围。将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纳入就业救助范围,实施分类帮扶。创新救助保障机制,综合考虑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等因素,完善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根据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动态变化实际,分类定期开展复核。

四是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措施》统筹考虑全区城镇、农牧业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区域差异,进一步缩短救助服务周期,增强末端服务效能。夯实基层基础,苏木乡镇(街道)层面,加强救助经办机构标准化建设,实施人才弹性配置,合理配备专兼职人员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救助公益服务人员。嘎查村(社区)层面,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地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缩短社会救助服务周期,由苏木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或者依托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异地受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申请。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有序下放至苏木乡镇(街道)。把“被动申请”变为“主动发现”,构建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网络,将困难群众纳入嘎查村(社区)网格化管理。健全城乡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指标体系。完善社会救助诉求快速响应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及时为有需要的困难群众提供救助服务。优化简化救助审核程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情况说明。全面推行社会救助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经济导报记者:我们知道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制度属于传统救助制度,《实施措施》中再次提出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完善急难社会救助,请问这几项制度什么关系,又有哪些具体举措?

韩少俊: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下面由我为大家回答这个问题。2014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8项社会救助制度为基础和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8+1”社会救助体系。随着社会救助事业持续发展,面对困难群众的新需求,我们在延续《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政策基础上,提出了构建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其中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制度统一归类为基本生活救助,将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归类为急难社会救助,这样能够进一步统筹救助资源,加强各项救助制度之间衔接,形成救助合力。

《实施措施》中有针对性提出如下具体举措。

(一)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重点关注重病、重残等群体,扩大低保保障范围,提出了将低收入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依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失能或半失能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实施定期探访制度,制定照护服务标准,实现委托照护服务全覆盖。建立救助对象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将低保边缘家庭等易致贫返贫人员、家庭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人员等低收入人口纳入监测指标体系。

(二)完善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等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急难救助。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限制,推进由急难发生地给与救助。为发挥临时救助实效性,明确提出“小金额先行救助”“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创新措施。同时,在苏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急难问题。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通过阶段性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和基本生活物资、启动价格联动机制等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内蒙古电视台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自治区社会救助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社会救助服务能力方面我们有哪些工作举措?

韩少俊:如何更好的适应困难群众对救助工作的新期望、新要求,探索通过政府“权力减法”和“责任加法”,换来“救助效能乘法”,是不断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基本目标。《实施措施》在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优化救助审核确定程序、提升救助对象精准能力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具体举措。一是建立主动发现机制。构建市、县、乡、村四级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网络,加强基层党建与社会救助有机融合,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困难群众列为嘎查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对困难群众进行网格化管理。二是优化审核确定程序。简化救助申请,对没有争议的救助家庭取消民主评议。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将低保、特困等审核救助权限下放至苏木乡镇(街道),探索开展异地受理困难群众救助申请。三是大力推进智慧救助。推动在自治区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开通救助服务专栏,为困难群众提供救助事项申请、查询、办理等服务。建立统一救助服务热线,完善社会救助诉求快速响应机制等措施,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四是推进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救助核对工作流程,对新申请救助对象实行“逢救必核”,对已享受救助对象实行定期复核,确保救助政策公平公正实施。

内蒙古晨报记者:请问在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进程中,对于困难群体人社部门会实施哪些就业救助举措呢?

杨硕荣:就业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中一项重要的专项救助制度安排,也是兜牢民生底线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自治区人社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各项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就业救助工作,不断加大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救助力度,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几方面措施:一是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体系。去年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将城镇常住的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大龄失业人员,残疾人,长期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等六类困难人员纳入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并依托“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不断提高就业救助的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二是进一步提升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水平。2019年我厅与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构建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一般为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享受至退休;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按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还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帮助其提高自身发展动力。通过鼓励灵活就业、支持自主创业、引导企业吸纳就业等方式,多渠道促进困难群体就业。三是进一步完善供需精准对接机制,不断提高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水平。依托自治区“四位一体”公共就业服务总平台,提供信息采集、培训对接、就业对接、跟踪服务等精准就业服务,打通就业服务“最后一公里”。特别是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我厅将求职招聘、技能培训服务等事项“掌上办”列入“我为群众办实事”清单,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路,提高困难群体满意度。截至5月底,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2.27万人。

内蒙古日报记者:人社部门如何开发和管理公益性岗位?

杨硕荣:2020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公益性岗位主要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主要是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自治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落实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政策,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科学、适度确定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对经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安置到公益性岗位的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截止5月底,全区共有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4万人左右。

下一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加大就业救助力度,帮扶困难人员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新华社记者:请应急管理厅介绍一下我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情况。

于兵:应急管理厅成立以来,积极推进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全区救灾物资保障能力不断提升。目前,全区共有救灾物资储备库111个,其中,自治区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1个、盟市级13个(其中通辽市储备库、巴彦淖尔市储备库分别为自治区东部、西部代储库)、旗县级97个,形成了以区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为中心,盟市、旗县救灾物资储备库为支撑,辐射全区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自治区本级储备有棉帐篷、折叠床、折叠桌椅、棉被褥、棉大衣、睡袋、发电机、场地照明设备、取暖炉等主要种类的救灾物资26.42万件(套),这些物资分别储存在自治区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和东、西部代储库,确保全区各地发生严重灾情,救灾物资能够及时运抵灾区,受灾群众得到有效救助。下一步,我们结合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在继续加大实物储备的同时,健全完善以实物储备为基础、协议储备和产能储备相结合,以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储备为辅的救灾物资储备模式。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应急采购、共享共用、紧急调运等机制,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

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医疗保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请问我区在巩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方面做了哪些工作,下一步有什么打算?

李荣: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发挥综合保障作用,梯次减轻参保群众就医负担。

(一)公平普惠提高基本医保待遇

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坚持基本保障,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和标准;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水平和待遇标准。一是逐步提高统筹层次。目前,我区已经全面实现医疗保障盟市级统筹,不断提升医疗保障基金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二是稳步提高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缴费。2021年我区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580元。三是稳定待遇水平。全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强化门诊共济保障,巩固完善居民医保普通门诊保障制度,建立健全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进一步规范简化门诊特慢病保障认定流程。

(二)加大大病保险倾斜力度

我区大病保险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全覆盖,筹资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在基本医保基础上,各统筹区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巩固完善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的倾斜支付政策,有效缓解了大病患者和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加大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力度

目前,我区已全面实现医疗救助盟市级统筹,按照政策标准、基金收支、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的原则,实现医疗救助基金盟市级统筹,提高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升医疗救助水平。科学确定救助范围和标准。统筹完善居民医保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全面落实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政策,健全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救助机制,规范普通疾病和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救助政策。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按比例进行医疗救助,其中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比例达到70%以上。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转诊、控制目录外费用等措施,引导医疗机构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降低医疗成本。

下一步,我们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医疗保障改革发展全过程,严格按照统一部署,牢牢把握推动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主题,强化部门协同配合,持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加快建设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不断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完善分段分类保障政策,提高重特大疾病和多元医疗需求保障水平,不断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