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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MB16442978/2020-142276 主题分类 待遇保障
发布机构 自治区医保局 文  号 内医保发〔2019〕6号
成文日期 2019-05-15 公文时效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16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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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进一步规范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新增财政补助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在2018年人均筹资标准上15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250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中,80%由中央财政补助,其余20%自治区财政按照一类地区30%、二类地区50%、三类地区70%进行分类分档补助,剩余部分由盟市和旗县财政分担。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有序推进城乡居民医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前后的工作衔接,确保年度筹资量化指标落实到位,已征收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费,未达到人均缴费250元的,要测算确定补缴标准,在征收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费时,一并做好补缴工作。要提前测算2020年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确保各级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比例达到2:1。

二、稳步提升待遇保障水平

各地要用好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筹资新增资金,确保基本医保待遇保障到位。巩固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及支付机制,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于2019年底前全部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

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功能。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按照全区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2019年全区统一为1.4万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60%,并全面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加大大病保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支付倾斜力度,贫困人口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困难群众医疗负担。

三、进一步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要巩固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确保参保率不低于95%,参保连续稳定,做到应保尽保;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2号),切实做好自治区内异地居住人员就近参保工作;完善新生儿、儿童、学生以及农牧民工等人群参保登记及缴费办法,避免重复参保;已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妥善处理特殊问题、特殊政策,稳定待遇预期,防止泛福利化倾向。实现制度更加完善、保障更加公平、基金更可持续、管理更加规范、服务更加高效的基本目标

四、完善规范大病保险政策和管理

各盟市要结合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规范大病保险筹资及待遇保障政策。要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及本通知提出的大病保险筹资和待遇政策调整任务,于2019年6月底前协商调整大病保险承办委托合同,于2019年11月底前按最新筹资标准完成拨付,确保政策、资金、服务落实到位。

要优化大病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大病保险原则上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各盟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完善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考核机制,建立健全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估体系,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管理效能,在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引导合理就医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通过平等协商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因医保政策调整导致商业保险机构亏损的,由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合理分担,具体比例在合同中约定。加强医保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明确数据使用权限,规范运行数据统计,商业保险机构定期向医疗保障部门报送大病保险数据,配合开展运行监测分析和打击欺诈骗保。

五、切实落实医疗保障精准扶贫硬任务

2019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关键之年。各地要切实肩负起医保扶贫重大政治任务,提高政治站位,组织再动员再部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要求,狠抓政策落地见效。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保尽保,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加强动态管理,着力解决流动贫困人口断保、漏保问题。要聚焦“两不愁、三保障”中医疗保障薄弱环节,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用好中央财政提高深度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补助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要健全医保扶贫管理机制,统筹推进医保扶贫数据归口管理,加强医保扶贫运行分析。要严格按照现有支付范围和既定标准保障到位,不盲目提高标准、吊高胃口,准确掌握各类兜底保障形式,结合待遇调整和新增资金投入,平稳纳入现行制度框架,防止“福利陷阱”和“待遇悬崖”问题。同时,要着眼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长效机制。

六、全面做实盟市级统筹

各地要巩固提升统筹层次,做实城乡居民医保盟市级统筹,2020年实现盟市级基金统收统支,提高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实现政策制度统一,提升筹资、待遇等政策制度决策层级,确保盟市级统筹区内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政策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推进医疗救助管理层次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层次衔接,增强各类人群待遇公平性协调性。实现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统一,盟市级统筹地区内统一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促进医药卫生资源互补共享,推动定点医药机构加强管理、提高质量和改善服务。实现经办服务统一,规范统筹区内经办管理服务流程,健全盟市、旗县、苏木乡镇(街道)经办管理服务网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统筹区内经办机构垂直管理体制。实现信息系统统一,按照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和业务标准的要求,高标准推进盟市级统筹区内统一联网、直接结算,确保数据可交换、可监控。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分担、统筹调剂、预算考核”的总体思路,逐步探索实现自治区级统筹。

七、持续改进医保管理服务

各地要严格落实医保基金监管责任,通过督查全覆盖、专项治理、飞行检查等方式,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健全监督举报、智能监控、诚信管理、责任追究等监管机制,提升行政监督和经办管理能力,构建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医保基础管理工作,完善制度和基金运行统计分析,健全风险预警与化解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要以便民利民为第一原则优化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整合城乡医保经办资源,大力推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着力深化“放管服”改革,畅通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简化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签订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切实做好基金结算、清算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要继续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继续落实“三个一批”文件要求。为外出农牧民工备案、外来就业创业人员就医开辟绿色通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异地就医政策知晓度,加快推广网络、手机APP备案方式。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覆盖面,将更多的基层医院、专科医院和民营医院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使异地就医患者在更多定点医院持卡看病、即时结算。加强就医地协议管理,将跨省异地就医全面纳入就医地协议管理和智能监控范围。

八、加强组织保障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完善、治理水平稳步提升,关系千万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健康福祉。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按照统一部署,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纳入改善民生重点任务,压茬推进落实落细,确保有关政策调整、待遇支付、管理服务于2019年6月底前落地见效。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建立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协同推进机制,增强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特别是财政补助政策解读和服务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提前做好重要事项风险评估,制定舆论引导和应对预案;遇到重大情况,及时逐级报告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5月15



信息来源: 自治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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