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日)
2021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要求各地2022年10月1日启动实施。建立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将进一步优化待遇保障模式、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提升参保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要求,指导各统筹地区按照“制度框架统一、支付政策统一、个账划拨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平台建设统一”五统一标准,建立完善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确保2022年10月1日启动实施。同时,加快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同步开通区内、跨省异地门诊费用的直接结算。
截至发稿时,全区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享受待遇5605人次,统筹基金支付48.92万元,政策内报销比例均达到50%以上。
下一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持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的政策衔接,积极稳妥推进,确保参保人员待遇平稳过渡,进一步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