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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抗原及配套耗材限价联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2-08 17:20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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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医保办字〔2022〕220号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按照《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NMG-HC2021-2)》(以下简称《采购文件》)规定,现结合实际,就做好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抗原及配套耗材限价联动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产品范围: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核酸检测试剂、提取试剂、抗原和一次性病毒采样管。

医疗机构范围: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执行时间

自2022年12月16日零时起实施。《关于落实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及配套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35号)同时废止。

三、平台挂网和采购

本次产品挂网价格将联动全国集采中选最低价,自治区将设定产品挂网最高上线,符合条件的企业主动申请挂网,已挂网产品调整挂网价格。医疗机构按不高于企业挂网价格进行采购使用,所采购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自主确定。

四、产品供应配送

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购销协议。供需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自主选定配送企业,承担中选产品配送工作的配送企业应对医疗机构订单及时响应,确保临床使用需求。

五、做好政策宣传引导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要做好挂网产品政策宣传,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确保舆情整体平稳可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6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