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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发布日期: 2022-12-22 17:38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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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应“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于2021年11月在全区范围内上线使用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免费向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开放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不指定或同意任何企业以接口对接的名义向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收取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属于市场行为,应遵循市场规则,双方自行商定权利和义务。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1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