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1-03 16:45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字体:  中 
分享到:

经研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规范费字〔2017〕1151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确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卫生材料申报时间的通知》(内卫计财务函〔2017〕75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新增医用卫生材料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卫计财务字〔2018〕421号)已不适用于当前政策,现予废止。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3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