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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6-24 15:49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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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医保办字〔2024〕66号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今年是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区域协同 做好2024年医药集中采购提质扩面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我区集采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集采中选结果和接续工作

(一)有序开展药品集采和接续工作。按要求落地执行国家组织新批次药品集采中选结果。持续做好国家组织集采药品接续采购工作,合理控制非供我区的中选企业挂网价格。积极参加湖北牵头中成药联盟、山东牵头中药饮片联盟、河南牵头国采可替代药品联盟、三明牵头肿瘤和呼吸系统等集采工作。对外省已经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且价格得到充分竞争的品种,适时开展带量价格联动,合理制定政策,落实带量原则,并通过适当规则缩小价差,避免简单化操作和成为价格高地。

(二)深入推进医用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集中带量采购。按照国家医保局统一安排,做好人工关节和其他省际联盟集采医用耗材接续采购工作。积极参加江西牵头生化类和安徽牵头肿瘤标志物等体外诊断试剂联盟、广东牵头超声刀头联盟、浙江牵头乳房旋切针联盟、福建牵头血管组织闭合用结扎夹联盟、河南牵头冠脉切割球囊等联盟、河北牵头血管介入等耗材联盟采购。充分借鉴国家及其他省际联盟集采做法,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牵头开展预充式导管冲洗器等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二、加强中选产品执行管理

(一)强化集采执行监测管理,持续巩固集采成效。对事关集中采购成效的关键事项,如报量管理、执行集采协议量、非中选产品价格管理及暂停挂网等方面,要与牵头省份保持一致,避免在政策执行上“放飞”“放水”。各地在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要公平对待各类经营主体,不得以企业所有制、注册地、规模大小、内外资、是否在我区有销售记录等不合理条件设定歧视性规则,严防“地方保护”。

(二)认真组织并督促执行集采中选结果。各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严格落实集采政策和采购协议,加强中选产品供应协调保障,督促医疗机构按要求签订电子协议,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国家医保局将通过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向全国联采牵头省份开放有关采购数据的查询权限,各地要向招采子系统及时规范传输数据。鼓励村卫生室、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参加集采,并提供必要的培训、政策咨询等服务。条件成熟的中选品种,经过评估,纳入到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中。

三、以集采为抓手切实提高网采率

各地应督促参加集采的医疗机构按要求从自治区医药采购平台采购集采品种,包括中选产品和非中选产品。要以集采品种为抓手,重点提升高值医用耗材网采率。要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比对结算数据和网采数据,加快推进高值医用耗材网采。

四、将集采执行全流程纳入基金飞行检查

充分发挥医保基金飞行检查作用,将集采中选结果执行情况全面纳入到我区飞行检查中,对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和结算集采中选产品等情况实施检查,重点检查中选产品未进院、未完成协议采购量、不按时回款、使用高价非中选产品比例高、高价可替代品种使用异常增加、线下采购、中选企业延迟或不供货等情况。对在飞检中查出的问题,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企业进行通报、约谈,对整改不到位的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进一步处理。

五、加大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使用监管力度

各地要畅通与医疗机构、企业沟通渠道,建立反映问题的机制。加强与卫生、药监等部门沟通协调,强化对集中带量采购产品的监管,充分保障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发现疑似骗保行为,将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7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