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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召开《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结算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听证会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10-08 16:33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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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拟于2024年10月中旬召开《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结算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加人员

听证会参加人员共9名,其中: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1名、医药机构代表5名、医保经办机构相关人员2名。

二、产生方式

(一)听证会医药机构代表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报名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同意公开必要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职业等);

3.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能够客观发表意见,并能按时全程参加会议;

5.遵守听证会各项纪律和注意事项。

(二)听证会医药机构代表报名人员不足时,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从听证事项所涉及的单位中推荐或邀请产生。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保经办机构相关人员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根据业务需要邀请参加。

三、报名方式

有意参加者请于10月14日前将本人身份证扫描件和《听证会代表报名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471-6606208

电子邮箱:nmgyyfwglc@163.com

联系地址:新华大街53号内蒙古医疗保障局613室

附件:听证会代表报名表

2024年10月8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