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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召开《内蒙古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听证会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10-10 15:19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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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拟于2024年10月中下旬召开《内蒙古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加人员

听证会参加人员共9名,其中: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1名、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代表2名、长期护理保险承办机构代表2名、群众代表3名。

二、产生方式

(一)听证会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代表及群众代表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报名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同意公开必要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职业等);

3.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能够客观发表意见,并能按时全程参加会议;

5.遵守听证会各项纪律和注意事项。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邀请参加。

(三)长期护理保险承办机构、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相关人员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根据规定委托相关部门推荐产生。

(四)听证会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代表及群众代表报名人员不足时,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从听证事项所涉及的单位中推荐或邀请产生。

三、报名方式

有意参加者请于10月16日前,将本人身份证扫描件和《听证会代表报名表》传真至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471-6606330  传真:0471-6606280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3号内蒙古劳动市场内蒙古医疗保障局604室。

附件:听证会代表报名表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10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