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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关于落实医保药品外配处方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2-27 17:04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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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本级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关于落实医保药品外配处方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4〕10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外配处方管理规定,合理配备药品,不得以本机构库存药品限制、总额控制、带量采购指标限制等为由,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服务。应设立简易方便门诊,为符合条件的普通疾病或慢性病患者提供处方服务。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为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长期处方服务。

二、定点零售药店凭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销售药品。销售处方药品时应严格审方。

三、2024年底前,定点医药机构均应具备电子处方流转条件,年底前不具备实现电子处方流转的定点医药机构将进行约谈,明确处方流转时间,不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将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不纳入2025年医保续签范围。

四、2025年1月1日起,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

五、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购药,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参保人员。一经发现相关投诉举报,将依据协议严肃处理。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姚璐  0471-6606240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卫生健康委 关于落实医保药品外配处方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4年12月20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