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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用耗材数据库对接工作相关问题的答疑

发布日期:2020-08-05 17:2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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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对接流程优化说明
答:各企业进入对接系统,选择企业名称--注册证---组件,组件名称系统会显示该注册证在国家数据库内所有规格型号,企业按照“一一对应”原则将具体产品的规格型号对应即可。

问题二:在内蒙古采购系统内的企业、产品资质已过期或处于“待审核”状态,是否可以标准化操作?
答:企业资质过期或处于“待审核”状态时不能进行标化操作,需审核通过后进行操作;产品资质过期或处于“待审核”状态对标准化没有影响,直接进入“国家数据标化”即可。

问题三:采购系统内的投标企业与国家医保数据库内的投标企业不一致怎么办?
答:若在内蒙古采购系统内和国家医保数据库内,除投标企业外注册证、产品均一致,企业可先进行标化,之后将投标企业不一致的情况发送至内蒙古药采中心邮箱。
问题四:在内蒙古药采系统内的注册证与国家医保数据库不一致怎么办?
答:在确认两注册证为同一产品的新旧注册证前提下可直接进行标准化对应,该操作对平台内证件更新状态无影响。

问题五:附件二“特殊情况产品对应表”中,“药采平台内产品编号”和“国家平台内产品编号”分别是什么?
答:“药采平台内产品编号”是指组件编号,“国家平台内产品编号”是指国家医用耗材医保编码。

问题六:注册证、规格存在一对多或“多对一”怎么办?
答:药采中心已对内蒙古采购系统内重复的注册证进行合并处理,还存在重复注册证情况的企业可提出合并申请。产品规格在内蒙古采购系统内数量与国家数据库不符的情况,如在内蒙古采购系统内规格为“1-5”一条,在国家数据库内为“1.2.3.4.5”五条,企业可提出申请,由自治区药采中心核实,其他情况不予支持,企业无需提交申请。

问题七:若已提交标化内容后发现错误怎么办?
答:若已提交标化内容后发现错误,可点击“撤回”按钮进行操作。

问题八:对于部分在内蒙古采购系统但不在国家医保数据库内的产品该怎么处理?
答:企业选择“不标化”并填写不标化原因即可。在国家数据库申报流程产品可在“不标化”原因中注明,无需递交申请。
问题九:备案产品是否可以标化?
答:备案采购医用耗材尚在备案流程中的不能参加标化,已经备案成功和转入“阳光挂网”的医用耗材可标化。

问题十:内蒙古采购平台企业与国家库数企业量不一致怎么办?
答:这类问题主要集中在企业集团和代理企业中,按照注册证唯一原则,注册证所属企业在内蒙古采购平台多余或少于国家数据库企业数量时,可提出申请,自治区药采中心核实并做相应处理。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