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立医疗机构,各有关药品和医用耗材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呼和浩特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工作,保障医疗机构采购需求,确保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和供应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1号)文件精神,现组织呼市地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配送企业增补及开通配送权限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诚实信用和质量安全、供应安全的原则。
二、企业范围
(一)增补企业范围
拟在我市开展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系统挂网产品配送(含生产企业直配),且未取得自治区药采平台账号的企业。
(二)开通配送区域企业范围
已取得自治区药采平台账号未开通呼市地区配送权限(包含县级以下)的企业。
(三)调整企业范围
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未在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发生配送业务的企业,将取消呼市地区配送资格。
(四)配送范围
呼和浩特市辖区公立医疗机构。
三、条件及要求
未取得自治区药采平台账号的企业(此次申请报名参与呼和浩特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遴选);已取得自治区药采平台账号申请开通呼市地区配送区域的企业,均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加集中采购活动前2年内,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没有不良记录(企业出具正式文件说明);
(七)具备及时、足量的配送产品的运输和物流能力,药品和体外诊断试剂仓储条件需具备冷藏实力,应急保障能力。
(八)具备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能力。
(九)申请县及县以下药品配送企业除具备以上条件以外,还应具备县乡村一体化捆绑式配送能力(配送车辆3台以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增补和申请开通配送区域程序及安排
(一)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1. 由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包括二级)对拟增加的配送企业进行审查,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材料。
2. 需要增加配送企业的公立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使用需求对报名企业进行审查,并经医院药械采购委员会通过,且出具证明文件。同时,填写“呼和浩特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附件1),加盖公章,在企业资质材料中“呼和浩特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增补审批表”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证明文件、备案表和企业资质材料一并报送至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同时将“备案表”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3. 截止时间:2021年12月31日(星期五) 下午17:00
(二)审核、公示和备案
1.审核
市医疗保障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公立医疗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集中审核。
2.公示
对审查合格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3.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新增配送企业名单报自治区药品采购中心进行备案,制发新增配送企业采购系统用户名,开通呼市地区配送权限。
(三)发放新增企业用户名及资质维护
1.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公告,发放新增企业用户名和密码。
2.企业凭证明资料领取用户名密码,及时维护网上企业资质信息,提交自治区药品采购中心核验。
五、资质材料的编制及报送要求
严格按照《呼和浩特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申报资质材料格式要求》(附件2、附件5)和本通知的要求,编制、装订和报送资质材料。
(一)申报药品配送企业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增补申报资质材料需分别装订;
(二)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
(三)申报的所有材料均使用中文,外文原件资料需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文本并经公证部门公证;
(四)申报材料应清晰完整,且按照要求胶装成册,如提交材料不清晰、不完整或未按要求进行装订的不予受理;
(五)申报材料均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及医疗机构公章(加盖其他印鉴一律无效);
(六)相关证件需要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供审核,审核后即由被授权人带回,未能出示原件将不予受理;
(七)公立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将申请企业名单及装订材料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与招标采购科,不得委托其他人员报送。
六、有关要求
1.呼和浩特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的增补工作是对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需求的有效保障,公立医疗机构要根据本单位对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配送需求,对拟增加的配送企业严格审查,不具备相应配送条件的企业不得纳入配送企业范围。对审查不严格的,公立医疗机构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在用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资质备案管理,严禁配送企业超经营许可范围配送产品,与配送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及相关材料存档管理,按季度对配送企业考核评价,对配送企业不符合配送条件或不能按规定配送的,医疗机构要及时书面报所属地旗县区医疗保障局。
3. 已在其他盟市报名参加遴选但未发放用户名密码的企业不得重复报名参加配送企业遴选。
4.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对挂网满一年且未在网上产生交易企业进行公示,并取消呼市地区配送资格。
5.截止通知发布之日起,已参加其他盟市遴选并取得自治区药采平台用户名密码的企业但未开通呼市地区配送权限的,由申请增加配送企业的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包括二级)于每季度末最后一周,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统一报送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与招标采购科(附件3.4.6)。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由佳
联系电话:0471-2949258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87号奈伦国际B座608室
电子邮箱: hsybjiacaike@163.com
附件:
1.呼和浩特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备案表;
2.呼和浩特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增补申报资质材料格式要求;
3.开通配送权限材料要求;
4.开通配送区域保证配送承诺函(模板);
5.呼和浩特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增加配送企业审查说明正式文件(模板);
6.呼和浩特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开通呼市地区配送区域配送企业审查说明正式文件(模板)。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