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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包头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考核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24 14:55 来源:包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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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医保发〔2023〕35号

市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稀土高新区党群工作部:

为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临床供应,进一步加强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包头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考核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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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考核工作方案(试行)

为加强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管理,规范企业配送行为,提升配送服务质量,切实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供应,按照《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1号)和《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2〕2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医药采购相关政策规定,在优化企业营商环境的同时,健全能进能出的配送竞争机制和优胜劣汰的考核机制,充分发挥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激发企业竞争活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高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效率,满足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推动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考核对象及方式

参加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的所有配送企业(含直接配送的生产企业,以下统一简称为配送企业)。通过采集平台配送信息、收集信用信息、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分别对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配送企业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

(一)实际参与配送情况。配送企业有无通过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配送工作。

(二)配送工作完成情况。配送企业是否在医疗机构网上提交订单后及时响应,按时配送到位。

(三)配送服务质量情况。配送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订单的品种、剂型、规格、生产厂家、数量和包装等要求配送,配送地点为医疗机构指定地点。

四、考核处理

根据考核结果,视情节轻重程度采取通报或取消我市配送资格等处理手段。

(一)配送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进行通报处理。

1.配送药品和医用耗材存在配送不及时、不到位;

2.未通过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进行配送药品、医用耗材,擅自网下配送。

(二)配送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其我市配送资格,且一年内不再接受我市配送企业报名。

1.在考核期一年内无配送(在我市报名通过公布结果日算起未满一年的企业不在此考核范围内);

2.在我市报名通过公布结果日算起,未申请注册和按流程操作导致在三个月内无法开通我市配送权;

3.未通过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进行配送药品和医用耗材,再次发生擅自网下配送;

4.参加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报名时提供虚假材料;

5.相关部门通报在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6.相关部门对企业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或暂停营业、停业整顿;

7.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充分认识配送企业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考核机制,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我市配送企业考核工作稳步运行。

(二)健全机制,规范配送。配送企业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相关配送要求,规范开展配送服务。要积极主动与生产企业在系统内建立产品配送关系,及时递交委托配送协议,与医疗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按时保质保量配送到位。

(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结果将在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和市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公示5个工作日,配送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向市医疗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复核,市医疗保障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根据核实情况进行处理,并公布最终考核结果。



信息来源:包头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