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药采发〔2024〕54号
各药品、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办事流程、全面实行网上办,缩短配送关系核验时间、提高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时效,现就优化配送关系核验流程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配送协议核验材料。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只要在系统内建立(解除)配送关系,视为双方已达成委托配送(解除)配送,双方须自觉履行配送义务和承诺。自2025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在“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内新建立(解除)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关系,我中心将不再收取委托(解除)配送协议,直接在系统内完成核验,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节假日除外。
二、梳理系统建立的配送关系。请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根据实际经营产品情况,认真梳理“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配送关系情况。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截止12月30日,我中心将集中处理未审核和申请撤废配送关系。
(一)已生效配送关系。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将不再经营的产品配送关系,及时申请“撤废”处理,确保医疗机构订单有效响应,减少医疗机构无效订单。企业可在通知发布之日起10日内,通过邮箱报送相关产品的解除配送协议,10日内未提交的视为自愿放弃,将进行全部清空处理,如后续撤废,需重新申请撤废配送关系。
(二)未生效配送关系。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如需经营未生效配送关系产品,企业可在通知发布之日起10日内,通过邮箱报送相关产品的委托配送协议,10日内未提交的视为自愿放弃,将进行全部清空处理,如后续经营,需重新建立配送关系。
三、配送关系核验结果查看。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可通过“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自行查看配送关系核验结果,核验结果不再公布,配送关系显示盟市机构已确认,方可配送。
四、企业系统账户密码管理。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要严格管理本企业“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用户名密码,指定专人负责操作,由于用户名密码泄露出现问题由企业自行承担。
电子邮箱:btypcg@163.com
联系电话:0472-6185845
包头市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