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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京津冀“3+N”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13 16:5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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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药采中心字〔2022〕97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京津冀“3+N”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2〕8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确保京津冀“3+N”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在我区顺利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产品范围

京津冀“3+N”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产品(详见附件)。

三、产品挂网及限价

(一)采购目录执行。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执行联采办推送的采购目录。目录内中选产品按照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在自治区统一挂网,企业无需另行申报。非中选产品未在自治区挂网的,企业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 -“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申请挂网。

(二)挂网价格联动。采购周期内,如产生新的省级挂网最低价,自治区将及时进行联动调整,企业应在该价格正式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业务办理系统进行申报,挂网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三)配送关系建立。自治区统一将“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中完成的配送关系导入自治区采购系统。执行期开始后,企业在自治区采购系统内维护配送关系。

四、采购周期及协议采购量

(一)本次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自2022年5月27日起执行。

(二)协议采购量为医疗机构在国家组织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确认的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次骨科创伤类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请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提前做好品种备货工作,确保5月27日起我区患者能够以中选价格使用中选产品。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通知》及采购协议约定执行。

附件:京津冀“3+N”联盟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2年5月13日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