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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10类集采医用耗材中选产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14 16:2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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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药采中心字〔2024〕198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结算业务规程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结算业务规程的补充通知》(内医保办发〔2020〕61号)要求,为推进落实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确保中选产品及时回款,结合自治区实际,经研究,现对人工关节、脊柱类医用耗材、骨水泥等10类集采中选产品(以下简称“10类集采耗材”)开展直接结算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时间

(一)执行范围

人工关节、脊柱类医用耗材、骨水泥、心脏介入电生理类、腔镜吻合器、口腔种植体系统、口腔正畸托槽、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超声刀头和骨科创伤10类集采耗材中选产品,医疗机构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新下单采购产品,使用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二)执行时间

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工作内容

(一)数字证书办理

已办理耗材招采子系统CA数字证书的企业可直接登录使用。未办理CA数字证书的企业需按流程申请办理(附件1)。

(二)电子协议签订

各单位于2024年9月18日起登录招采子系统【耗材交易结算】开展协议签订工作。医疗机构分别与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委托(电子)协议》,与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及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电子)协议》,其中已签订过相关协议且协议责任主体无变化的无需重复签订。

(三)企业结算账户信息报送

1.2024年10月15日前,配送企业登录内蒙古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维护配送企业结算账户信息,操作步骤参照《结算账户登记操作手册》(附件2)。

2.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作为自治区药械款唯一收款账户,同一企业只需提供一个银行账户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按时预拨货款,确保十类集采耗材中选产品直接结算工作顺利落实。

(二)医疗机构及时发起电子结算协议签订,确保采购一组组套产品只包含一次伴随服务,并在中选产品入库后按时签章。

(三)配送企业及时签订电子结算协议,及时维护结算账户信息,并做好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宜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遵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省际联盟采购相关文件及协议约定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联系反馈。

联系电话:0471-4908983   联系人:张老师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平台CA数字证书信息采集办理流程

          2.结算账户登记操作手册-配送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4年9月14日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