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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澄清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24 17:4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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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药采中心字〔2023236

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规范稳妥实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和《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2〕246号)文件要求部分药品挂网价格存在异常需相关企业进行澄清,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澄清内容

挂网价格异常药品列表(详见附件)。

二、澄清材料

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证据和佐证资料。递交材料包括:业务受理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澄清药品汇总表、澄清说明和相关佐证资料,澄清材料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价格异常药品要明确全国各省挂网价格和价格执行时间,并提供各省挂网价格证明材料。

三、递交方式

通过网上递交材料的企业,登录【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专项业务模块】-【药品相关业务办理申诉通道】,以PDF的格式上传澄清材料,多项内容需制作为一个PDF文件。

四、受理时间

2023年11月23日—11月30日。

五、相关要求

(一)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企业在非主供和非备供地区按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 1.5 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挂网供应;低分子量肝素等未过评药品暂不作暂停采购处理,按不高于我区肝素类药品中选价格挂网采购。

(二)相关企业需对核查内容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未按要求递交澄清材料的将暂停挂网并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0版)》处理。

附件:1.挂网价格异常药品列表

     2.业务受理表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3年11月23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