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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完善挂网药品信息和价格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2-18 15:5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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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药采中心字〔2025〕24号

相关企业:

根据药品挂网价格一览表复核应用工作要求,现就完善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信息和开展挂网价格自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信息完善

(一)申报挂网药品价格。采购方式为直接挂网的药品,生产企业应通过价格联动的方式在3月15日前申报药品挂网价格,挂网价格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价格管理要求,不高于其他省市挂网价格,且不高于现行最低交易价格。未按要求维护挂网价格信息的药品将暂停交易资格。

(二)维护挂网药品信息。所有已挂网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药品招标管理模块动态调整管理菜单下维护相关信息,新增维护信息包含原研、参比制剂、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和其他类型,3月1日至3月13日集中开展。新申报挂网药品,3月1日起,应按上述要求维护新增信息。

二、药品价格自查

生产企业对已挂网药品开展价格自查,重点从以下六个方面开展自查,价格存在异常的应通过价格联动的方式在3月15日前集中申报纠正后的价格。

(一)挂网价格高于其他省市挂网价格的情形;

(二)同企业药品不同规格、包装之间不符合差比价规则,特别是存在价格倒挂情形的;

(三)同通用名药品仿制药挂网价格高于参比制剂的;

(四)挂网价格明显高于药店销售价格的;

(五)常用药通过更换包装或剂型异常提高价格挂网的;

(六)国家集采未中选药品未按照梯度降价要求调整价格的,非主非备中选药品在我区执行价格高于中选价1.5倍或最高中选价的。

联系人:王老师   0471-4904995(价格联动)

        张老师   0471-4967106(技术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5年2月18日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