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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企业信用评级事先告知书和递交申辩材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25 17:5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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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药采中心字〔2023〕180号

各相关企业:

针对挂网药品价格联动工作中部分企业未按规定进行价格联动的情况,我中心开展了递交澄清说明工作。其中部分企业存在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澄清要求进行响应或澄清不符合要求等有悖诚实信用的情况。依据《关于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0〕214号),现对相关企业开展信用评级工作。企业接收查阅信用评价处置事先告知书,可核对更正信息、提出申辩意见。现就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告知书

告知书通过“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下发,后附涉及评级药品信息。自发出告知书之日起即视为送达,请相关企业及时登录系统点击查看。

二、递交申辩材料

企业对信用评级所依据的事实不成立、信用评级结果与 所依据的事实不符、以及对信用评级适用的裁量基准存在异 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辩意见,说明申辩理由,提供相应证据,提出更正建议。在申辩期间也可对照《主动修复信用措施和裁量基准对应关系表》采取相应修复措施。

(一)递交材料包括:业务受理表(附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2)、申辩情况说明书(企业自拟)、相关佐证材料、信用修复报告(进行修复的企业自拟),以上材料逐页加盖公章。

(二)递交方式:CA用户登陆“医药采购网上业务办理”系统,点击“信用”模块,在“企业申辩”中以PDF的格式上传材料。非CA用户现场递交材料至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一楼业务受理室。

(三)递交时间:2023年8月25日至8月31日。

三、其他

咨询电话:0471-4908295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西街19号

附件:1.业务受理表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3年8月25日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