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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第五批国家集采和“八省二区”带量采购药品中选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19 14:40 来源:自治区药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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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药采中心字﹝2021﹞214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落实第四批国家集采和“六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1〕9号)和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中选结果,现将执行第五批国家集采和“八省二区”带量采购药品中选结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第五批国家集采和“八省二区”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相关中选信息已纳入自治区医药采购网挂网药品目录中。

二、工作内容 

(一)CA数字证书办理。已有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系统数字证书的企业可直接使用,无需再次办理。未办理CA数字证书的企业需办理CA数字证书,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

(二)报送委托配送企业。中选生产企业须按要求报送委托配送企业材料,报送材料要求详见附件2。

报送时间:2021年10月18日-25日17:00前。

(三)配送关系建立。中选生产企业与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登录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药品交易系统】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将中选药品勾选至常用采购目录,并为中选药品从已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中选定配送企业。

(四)电子协议签订。各单位于2021年10月25日登录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药品交易系统】开展协议签订工作。医疗机构分别与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结算委托电子协议》,与中选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购销电子协议》,与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及自治区药采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结算电子协议》,其中医疗机构与自治区药采中心已签订了《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结算委托电子协议》的无需重复签订。

(五)采购数量分解。各医疗机构各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HLJ-YPDL2021-1)中相关规则确定,医疗机构在签订购销电子协议时,要将各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逐一分解到挂网的中选药品。

(六)采购货款预拨。按照我区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要求,各统筹区依据我中心下发的预拨货款的函及时预拨中选药品货款,确保医疗机构在预拨货款额度内开展采购。

三、采购要求

(一)采购及入库。医疗机构根据实际使用需求,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采购中选药品并核验发票,票货相符的及时验收入库。采购中选药品原则上不允许退货(特殊情况除外)。

(二)药品配送。生产企业是药品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应保障药品的及时足量供应。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自收到采购订单起,72小时内及时足量组织配送到位。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时应做到货票同行,及时将发票信息上传到系统,且发票中不能混有其他非中选药品。

(三)货款结算。中选药品入库后系统自动生成结算单,医疗机构应在15日内进行财务章和法人章签章,未如期签章系统自动纳入结算;自治区药采中心确保中选药品入库后30日内付款,各相关单位可在自治区药采结算系统下载银行出具的各类回单分别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执行时间

2021年10月28日零时起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部分中选药品残缺规格待询价结果确定后纳入药品采购系统,医疗机构签订协议要按照具体挂网药品分解采购量。

(二)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第五批国家集采和“八省二区”带量采购工作相关文件,以及签订的协议约定执行。

附件:1.CA证书及电子印章信息办理流程

      2.第五批国家集采和“八省二区”带量采购中选企业报送委托配送企业相关事项的要求及样表

      3.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内蒙古)中选后供应药品清单

      4.“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表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1年10月18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药采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