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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至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续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7 11:3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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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药采中心字〔2022〕249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落实第四批国家集采和“六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1〕9号)及相关要求,现开展第二至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部分中选药品续约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均应参加。

二、药品范围

第二至五批国家集采部分未满协议期的中选药品(附件1)。

三、执行时间

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配送关系。各中选企业需变更配送关系、新增配送区域或新增配送企业的,在协议签订前按要求及时递交办理材料(见附件2)。中选生产企业与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登录药品招采管理子系统【药品交易结算】-【配送关系管理】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将中选药品勾选至常用采购目录,并为中选药品从已建立配送关系的配送企业中选定配送企业。

   (二)签订电子协议。2022年12月20日起登录药品招采管理子系统【药品交易结算】开展协议签订工作。医疗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购销电子协议》,与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及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中选药品集中采购结算电子协议》。

五、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0471-4966290   李老师

技术支持:0471-4967106   张老师

附件:1.第二至五批国家集采部分未满协议期的中选药    

     2.国家集采中选企业报送委托配送企业名单及相关事项的要求及样表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2年12月6日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